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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6-08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汇总12篇。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可能经常性的需要撰写申请书。写申请书时,我们要用事实说话,言辞恳切,不能胡编乱造,你知道怎么才找到你需要的申请书模板吗?相信您能从本文找到帮助。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

7月末,很有幸收到_律所全球合伙人_律师的offer,从美丽、幽静的华政校园进入到__律师团队实习。实习期间,我在律师思维、专业能力、待人接物等方面受到了团队律师直接或间接的教导,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写了下来。

在学校里,当我们遇到一个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或争议焦点时,第一反应往往是寻找相关规范依据或翻阅学者学术著作观点,以求尽量周延地思考、分析问题。而律师思考的路径却不一样。当律师遇到法律问题或疑难案件时,他们往往先从法宝网或无讼网上查询同类案件的判决书,特别是上海地区法院的判决观点,嗣后再进行法律文献检索以及学术观点查阅的对比分析工作。

由此可见,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的出发与立足点是不同的,前者立足于发掘问题的真相,找寻事物的应然标准,而后者则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想尽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实际判决中权衡利弊,实现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学术研究侧重于寻找真相,而律师实务则侧重于寻找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真相。

我最初认为律师是法律工匠,他们在规范与逻辑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技艺上追求精益求精。这种认识固然没错,但还欠缺一些火候。虽然看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但未注意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律师要吃饭,就要寻找案源,就要开拓市场,所以律师不仅仅是一名法律人,也是一名生意人,在市场经济的浪花中拼搏、遨游。

峰回路转,我需要辩证看待这一问题。扎实的法律专业技术是律师职业之路的基础,案源与市场的开拓则是律师实现更广远道路的上层建筑。不能走向极端地谋求开拓市场而放松了对于专业技术的精进。虽然律师有着商人属性,但其本职工作还是法律工作者。

当其在寻找案源、开拓市场的同时,市场也在考验着律师,因为法律服务需求者更希望遇到技术娴熟、经验老到的专业律师,而非“半瓶水”的商人律师。当然,这两者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我需要综合考虑,结合实际,具体分析。

在此问题上,我应当检讨。进入团队实习以来,我做过行政类的工作,如收发快递、案件归档、开具发票等等,也做过专业性的工作,如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反诉书、催告函、分红协议、庭审发言稿等等。由于所学专业是法律,可能自然对于法律事务较为亲近,而对于行政类工作总是以专业不对口为借口心里而生着埋怨。

对于此事,_律师亲自对我予以了疏导。她所表达的是一种换位思考方式。即在我的立场上,作为学生出去实习是为了学习专业知识固然是没错的,若出去工作后,也是希望做案子及相关法律事务。但需要思考,为什么、凭什么律师要将专业工作交给一个新人来做,案子不仅直接关系到律师此案的收入,还关系到他的名声以及以后的收入。

将重要工作交给新人来做,首先新人的能力需要达到一定水平,而且得踏实靠谱。试想,若是该新人连简单的行政工作都没有能力做好,怎么相信他有能力做好更为疑难复杂的法律工作?另外,某些看似无意义的事务,也许正在打造基本功,绕开也是不行的。经此一语,我认识到应该摒弃自己浮躁的想法,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事无巨细,到了自己头上,都应认真做好,一屋不扫难以扫天下。

在此问题上,十分佩服程律师。程律师在办案时曾叫我做过相关问题的法律检索,寻找适案规范并进行多种视角分析。我找寻完毕提交上去之后,程律师总能在我的基础之上,加入许多新的见解或补全材料。她这样的专业能力,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是做不到的。

让我感到震撼的是,我曾学习过程律师办过的案子,在每一个案子中,程律师都会查找出多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写下自己的理解和代理策略。都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着这般精益求精的做事态度,怎能不赢得诉讼。在此处,我明白了什么是“专业”,这也将影响我以后的工作与生活。

在待事上,记得_律师曾赞扬了在团队实习的另外一个女生,说她在团队中十分活跃,无论是谁交代的事情,亦无论是大事小事,她都能够积极主动且认真地完成。这样一来,团队的律师都觉得她做事认真靠谱,更愿意找她办事合作,形成了良性循环,应该向她学习。

在待人上,待人温和,拥有一个良好人品十分重要。程律师说,她之前之所以在困境的时候能够获得来团队实习的机会,是因为得到了师兄的举荐。为什么能够师兄的举荐?我想这大概也是基于良好人品的奖励回馈,对别人好,亦是对自己好,很多时候更是会收获到难以预料的惊喜。在待人接物上,我受到的启发除了写下来外,更需要在心里面细细品味。

总的来说,能够来到优秀、专业、充满人文关怀的_律师团队实习,是我的荣幸。_律师深耕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十余年,我深深地被她的学识、人脉、经验、专业能力所震撼,仅在实习期间,就有幸观摩到_律师亲自办理房产案子,为当事人有效地维护了权益。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2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实习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1.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2.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2.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3.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______份,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份,审核登记机关______份。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 ___年_____月____日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4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点击次数:1792

皖律协[2011]21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习考核分为材料审查和面试测评两个环节。考核对象为2010年度办理实习登记,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且实习期满一年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

二、申请期满考核,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样表见附件1),其中个人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同时应提供《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已办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3)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二)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及指导老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每件另附2000字以上的报告书;

(三)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案卷整理归档记录表(样表见附件3)。

三、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认真审查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四、各市律师协会应积极成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工作,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测评。主要是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管理制度的情况出具测评意见。

具体面试程序、方法由各市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面试全程需录像、录音。

五、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收到的意见或举报,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实习人员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考核意见应为不合格。

六、公示期满后,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在《实习人员登记表》(样表见附件5)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由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七、各市律师协会应于考核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考核工作总结以及《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并报省律协业务部。

联系人:陈宁 联系电话:0551-2643093

电子邮件:ahlxywb@

年五月十一日

表格下载:

附件.rar

二〇一一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5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实习面试考核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并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

请复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书面材料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和实习情况进行抽查了解。[实用文书网 wei508.Com]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考核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申请要件的,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

第九条 面试考核分三个步骤:

(一)由实习人员介绍实习的基本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

(二)回答从考核题库中抽取的考题;

(三)回答面试考官针对实习人员完成法律实务训练项目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被投诉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全区面试考核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

施,每年不少于十二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三章 考官库和题库设置

第十二条 广西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实习面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官库,统一考核题库。

第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具体情况在各市确定面试考核地点。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律师考官库人员由广西律师协会以指定和选任的方式在全区执业律师中选定。考官库名册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面试考核题目从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命题的题库中抽取,内容包含: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根据实习人员实训材料抽查提问)。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小组负责。每个考核小组由考官库中的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执业律师担任。

考点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为考核小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等。

第四章 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或申请考核延期时间届满前,通过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由所在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市级律师协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书面材料通过审查合格的,安排实习人员参加当期面试考核。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延期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当在考核日期前七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或者经广西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批准延期届满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以及考核三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章 书面材料审查

第二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各市实习人

员书面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六)项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按类别编制。

(一)刑事诉讼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辩护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类(仲裁代理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 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1. 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请加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

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五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少于五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法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应提交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的原件进行核对。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

训练项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负责书面材料审查的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书面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二)书面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三十日内补充完毕或申请延期考核。考核材料经补正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拒绝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得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面试考核。

(四)实习人员对所属律师协会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有疑义的,可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广西律师协会进行补充书面材料审查。广西律师协会经审查作出补充审查意见后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做出审查结论。

(五)发现书面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作出处分。

第六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的前十日,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其

官方网站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二十六条 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七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有违反本条第(五)、第(六)、第(七)项行为的,考核委员会可以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面试考核的处罚,原实习无效。

第二十九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面试考核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因实习人员迟到导致当期不能参加考核的,考核时间顺延至下期考核。连续两次迟到导致不能考核的,年内不再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考核内容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具体构成如下:

(一)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

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在实习考核中提交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开始前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面试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询问面试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核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另行安排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面试人员介绍实习基本情况(时间五分钟以内)。考核要点:实习人员的仪表、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考核小组要求实习人员回答从题库中抽取的题目和对实习人员所办的实务训练项目进行提问等方式,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实习表现。

第三十三条 每一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为二十至四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无记名评分并填写《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形成最终面试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当在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的《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或录像,交广西律师协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考核小组成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随意迟到、早退;

(二)收受实习人员贿赂、接受实习人员宴请等;

(三)徇私舞弊妨碍公正考核;

(四)对外泄露面试考核评议信息。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面试考官资格。

考核小组成员有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广西律师协会除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外,同时给予其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告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实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作出考核合格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考核异议复核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考核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实习管理争议、实习律师考核异议等争议,复核委员会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或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担任主任。复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在全区统一的实习考核考官库中抽取。复核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考核复核主要针对实习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维持考核结果或者撤销考核结果重新考核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不予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复核书面申请应载明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实习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三)申请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

(五)考核不合格或撤销考核合格决定书或通知。第四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复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参加过该次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的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考核复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复核,也可在书面复核的基础上向申请人、参加考核的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由复核委员会撤销考核结果,决定对申请人重新考核,并将有关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属律师协会:

(一)考核组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公,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具体考核程序明显违反考核规定的;

(三)其他有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严重不公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人书面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考核复核意见应当由全部复核人员签名,并与复核材料一同备案。备案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废止。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核准登记在广西区内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下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

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为实习人员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实习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并在实习期满后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的培养目标,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确保实习和考核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人员实习质量和效果。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或者虽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但处分期限已满。

除公职、公司律师外,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不得申请实习。

兼职实习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已通过上一检查考核;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含十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届满三年;

(七)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已届满一年;

(八)未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对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住所地属贫困县(乡、镇)或者地处偏远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意,并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可接收实习人员。

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广西律师协会公告为准,未经公告或不具上述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可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已参加上一执业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习指导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未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五)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有足够的时间和案件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并积极配合实习人员完成实习期满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经广西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并公告。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当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后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

广西律师协会经过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符合 5

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名单,确认律师事务所接收资格和执业律师的实习指导资格,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实习申请和核准登记

第九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同意并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区直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直接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无职业证明及辞职文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者待业证或者失业证的复印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 6

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除提供无职业证明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文件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应提供无职业证明或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具有接收和指导资格文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指

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蓝底二寸近期免冠正装照片二张。

申请兼职实习的人员,除提交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教师证或者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多页的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并将材料原件提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自开具材料落款日期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证明材料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材料有效期为准,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辞职文件(公职、公司律师除外)上应当标注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 8

式,必要时律师协会到实习人员原工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实习人员为党员的,应在实习期间把党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号码;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执业证书号码、实习接收资格证件;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实习指导资格证件;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符合全国律协规定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实习协议》中拟安排的实习起始时间与律师协会签发的《实习证》日期不符的,实习起始时间按律师协会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与实习相关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律师协会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 11

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取得实习登记的。

实习人员因有本条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 12

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广西律师协会抽查发现各市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未及时作出处理的,有权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并在适当范围内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实习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二)获得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实务训练;

(三)获得实习所需的工作条件及待遇;

(四)参加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不服律师协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

(六)《实习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 13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参与实习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署名及对外法律文书上署名;

(三)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活动及发布相关资料;

(六)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监督管理,或者违反《实习协议》;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本数)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二)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形象的行为;

(十三)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实习协议》,并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出转所实习的申请:

(一)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处罚,或者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停业、终止、合并、分立、注销等变更事项的;

(三)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原实习指导律师转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者丧失实习指导资格或者因重大疾病住院、因事请假等原因离所二个月以上(含本数),而实习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律师协会认为其他确需转所实习的情形。实习人员因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断实习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转所实习手续。因实习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转所实习手续致使实习中断三十日以上未满三个月的,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但实习期应根据中断时间相应延长。因实习人员原因 15

未及时完成办理转所实习手续且未及时将中断实习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致使实习中断超过三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实习人员坚持申请转所实习的,由实习人员向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申请注销实习,重新申请实习登记,实习期限从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新的《实习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案源保障,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间参与十件以上(包括本数)法律实务训 16

练工作;在所提供的法律实务中,该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亲自参与的法律实务应不少于五件,实习人员参与的其他法律实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具有实习指导资格;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如实出具《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及时督促和协助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进行非专职实习;

(二)为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或者申请考核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三)默许、放纵或者唆使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对外宣传或承办业务;

(五)实施其他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实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为实习人员编制实习计划,并根据指导的需要以及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实习计划;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实务训练指南》结合编制的实习计划,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帮助实习人员熟悉办理各类律师业务的流程和规范,并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亲自带领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件;

(四)督促实习人员做好工作日志,并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工作日志进行签字确认;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并在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范以及广西律师协会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律师协会取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拒绝按照要求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实务训练的;

(二)同意或默许实习人员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的;

(三)因违纪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律师协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具备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指导律师:

(一)实习指导律师死亡,或者因病住院或者请事假二个月(含本数)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二)实习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离职或者歇业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实习指导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 19

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律师协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包括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指导律师及变更后指导律师共同签署意见的指导老师变更申请书和变更后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及与新指导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批准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实习指导律师认真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指导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指派实习指导律师,并及时上报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情况作为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师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及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进行书 20

面报告,收缴其《实习证》并办理注销实习手续,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申请注销实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证》原件;

(三)解除实习协议证明原件;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人员因病住院、脱产学习等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三十日但未超过六个月的,可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申请中断实习,应书面报律师协会登记备案,经律师协会认可后其《实习证》有效期顺延,中断时间不计入实习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人员中断实习未及时报备律师协会或中断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原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需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实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所而中断实习的,实习期限根据其转所换领《实习证》实际中断的时间顺延。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上岗执业前的集中培训由广西 21

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课题和课时确定、师资选聘、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班原则上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教材。结合我区实习人员的实际需要,集中培训可增加或者调整相应的课程内容以及其他的教学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受聘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广西律师协会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拟从事公职、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第三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书面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等。参训人员培训课程考试以百分制量化,量化结果并入实习考核结果。培训课程考试合格、实践课程考核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员,由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凭荣誉证书在实习期满面试考核中适当加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 23

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依照《实习考核规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习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实习考核考官库及考题题库,对实习人员实习考核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考核材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为一年,自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延期期限内可以申请考核。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 24

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申请考核人员,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过程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暂不予安排面试考核,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核。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时间和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布,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安排的考核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广西律师协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实习人员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提出。

公示期结束无人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广西律师协会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形成的实习考核意见签字确认,由广 25

西律师协会向实习人员颁发《实习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出具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一)取得有效期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不少于十件(含本数)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评定为合格;

(三)面试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

(二)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未事先书面请假而无故缺席面试考核的;

(四)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

(六)实习期间以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者 26

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本条第(五)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拟申请律师执业,需重新实习。实习考核委员会视实际可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需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待其被反映或者投诉事项确已改正后,方可重新实习。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人员仅在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实习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对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 27

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者被作出撤销实习考核合格决定的,广西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延长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重新实习考核的决定,同时在原《实习证》上进行有效期相应延长的标注。

被延期重新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在重新考核期满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提交考实习核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不再安排其参加考核。实习人员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的“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可以包含原提交的材料及延期重新考核期间参与的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人员连续三次参加实习考核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其重新实习考核,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重新参加实习。

第四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发现实习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操作或存在徇私舞弊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习考核。

第四十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28

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实习人员领取考核合格材料。实习人员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应地点领取。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落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广西律师协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重新考核的,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拟在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在其拟执业所在的公

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专职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视为律师法规定的实习满一年;

(二)实习考核应提交的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可以是诉讼或非诉讼材料,也可以全部是非诉讼材料;

(三)实习面试考核小组中除广西律师协会指派的三名社会执业律师及所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可以由拟执业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所属单位的一名领导或指派的一名代表参加。

第八章

《实习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习证》由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统一领取。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证》核准签发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核发《实习证》。各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申请转所的,应当先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转所申请表》;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材料;

(四)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人员原实习活动情况鉴定意见;

(五)原《实习证》;

(六)拟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材料;

(七)广西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申请转所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作出同意转所的意见,并将同意转所意见连同申请转所实习人员提交的前款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人员持律师协会同意其转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市级律师协会办理转入手续,重新申领《实习证》。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办理转入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 31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转入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实习证》损坏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更换申请表》;

(二)原《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四十九条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补办申请表》;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五十条

实习人员由于考取公务员或其他原因不再进行实习的,应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注销《实 32

习证》书面说明,并退还《实习证》。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实习证》毁损换领、遗失申办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习证》的换发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批示材料;

(二)实习考核提交的材料和考评意见材料;

(三)《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实习人员奖惩情况材料;

(五)广西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建立。

实习人员档案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实习人员全部档案材料自《实习人员登记表》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归档的实习人员档案材料连同上一本市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定期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的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或者实习人员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市级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章

实习违纪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一年或者二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实习考核的,实习考核结果予以撤销,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 36

习的处分。处理决定抄送实习人员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告准予其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 37

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六十一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拟在广西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在广西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拟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习申请表》、《人事档案存放保证书》、《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注销实习申请表》、《实习转所申请表》、《〈实习证〉更换申请表》、《〈实习证〉补办申请表》为本实施办法附件。

《实习协议》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范本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 38

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此前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7

实习总结

转眼间一年的实习期就过去了,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积累,我逐渐完成从法科生向律师的转变。在这一年里,我除了掌握律师执业的各种经验和技能,同时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对之前的工作及时的复盘总结,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都大有裨益,律师行业尤其如此,在实习期满之际,我对自己一年的实习总结如下:

一、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

(一)终身学习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持续更新变化,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被法律行业所淘汰。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备的一个律师必须具基本素质。所以,律师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及时跟进自己的法律研究。

(二)压力较大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对于初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来说压力更大,不仅要承受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生活的压力。客户不认可,没有案源,这些对于年轻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委托人交办的案件,律师须保证案件效率和质量,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指导律师曾经对我说过,律师的工作时间是五加

二、白加黑,工作强度很大。付出了努力,但是案件代理结果不理想,客户的不理解,这些都是律师所面临的压力。

然而,既然踏上了这条路,虽有涩酸辣苦, 寂寞和孤独,但我义无反顾。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

(一)法律调研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而调研能力就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调研。

在实习过程中,法律调研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每天的工作都伴随着法律调研。通过实习期不断的实务调研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我的法律调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在接到一个调研课题时,我会根据调研目的,拟定调研路径。如果只是通过网络检索就可完成的调研工作,我会将需检索的网站和关键词列明,逐项检索,穷尽调研方式,以得出最佳调研报告。

有的法律调研工作,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态度。曾经,我为了一个与基本农田有关的调研项目,走访了南京市农业局、林业局,江苏省农业局、林业局以及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最终的调研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法律研究还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只要从事法律行业,必定需要进行法律调研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学习调研技巧,总结调研经验,提升法律调研的效力,提高调研质量。

(二)文书起草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为大量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一目了然。

前述文件的起草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都需要不停的锻炼,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并且不断地注意细节问题,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才能提高自己的文件起草能力。

(三)诉讼实务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

在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熟悉案情,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拟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然后围绕既定的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通过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呈现给法官。通过实习期的锻炼,我现在在接到新案件时,已经可以很快找到争议点。

通过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我 者,一个咨询可以接待个把小时,但最终的处理效果缺不理想。

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对于节奏的把控很老道,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有时即使一个人面对当事人,我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2、与客户的沟通

与客户沟通能力,实际上是各项能力中的软实力。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对于律师业务来说,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既可以维系已有的客户,也可以协助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客户沟通能力是我重点学习的能力。

在与客户前期接触时,不能为了接下案件,而向客户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应当实事求是的为客户分析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在接下案件以后,应与客户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将案件最新进展让客户知道,不能等到客户问起的时候才说,这样会让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在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范自身可以遇到的一些风险。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应当向其做出必要的解释,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要用心处理案件,客户会看到我们的努力,即使最后结果不理想,我想客户也不会怪罪律师。

总之,在代理案件及与客户沟通时,需要真诚以待,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自己在工作学习中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只有走专业化路线,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做出自己 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执业,必然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比较辛苦。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从执业初期就想走专业化路线很难。首先,对于年轻律师来说,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的客户,没有稳定的案源,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谈专业化。其次,年轻律师不够专业,想走专业化路线,必须在某个专业领域精通,但是年轻律师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都谈不上精通,因此也很难谈专业化。即使对外标榜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来说,执业初期应当博,广做业务,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摸索适合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在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再转入专业化律师领域。

四、结语

我的律师执业生涯还未踏上征程,前方道路或许荆棘密布,但是既然选择了远方,并只顾风雨兼程。“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是一份充满未知和挑战的工作,我会把这份充满挑战的工作作为我的终身事业,并为其付出我的全部努力。我坚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8

自20xx年7月开始,成为一名实习律师,至今已经一年时间。在这一年的实习生涯,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合同纠纷类型、侵害著作权纠纷类型、商标纠纷等类型的以民事案件为主)的处理流程、学会了如何起草各种基本的法律文书(主要涉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主要涉及案情思路分析、证据资料收集整理、证据目录书写、参考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做到了更好地与人沟通(主要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公司客户、对方代理人、法官等)……

个中滋味,甘苦自知,这一年来的风风雨雨,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却记载着一个青涩的律师实习人员或多或少的磨砺与收获,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我们都任重而道远。那意味着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更关键的是能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我这一年的实习生涯,主要做出以下几点感悟与总结:

信任,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不仅每位律师都需要,更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赢得信任,不只是让当事人对你当时的信任,更是要赢得一个朋友,若无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将失去生存空间。在工作中,要审慎、严谨,珍惜委托人、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信任在最初取得的时候可能有难度,但是信任在丢失之后,则再也难以取得。

与客户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这方面,我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要检讨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在与指导老师交流沟通交流工作时,指导老师给出的建议,作为一名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底气,在法律方面自己是专业人员,做事要底气足,要将自己的工作经历不断融入到新的工作中,将平时的语言转换为更为专业的法言法语,同时要低调而委婉,注意自己交流的方式。

作为律师,对于客户给出的结论或者意见,要是准确的,如果实在难以答复,或者第一次接触的事物,则万万不可模棱两可,可以告知当事人查询后再给予准确答复。

做好律师的第一步,如果很多能力还有所欠缺,那么至少要学会做一面镜子,将指导老师反馈给你的信息折射出来,展现出自己作为律师的专业之处。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并从一点一滴做起,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9

一年的实习期转纵即逝,由刚开始的不知所措、茫然,到后来的按部就班、循序渐进,都体现了指导老师的心血与无私奉献精神。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使用法律,公平解决纠纷;4、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正义。

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时,要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和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其他法律执业人员的关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一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四、我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人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的实务及案件的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我们曾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三、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在一年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合所里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五、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0

(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十五条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

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1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北京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北京律协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北京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实习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北京律协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及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北京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北京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不少于3000字;

(三)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六)实习训练材料(至少提供十项);

(七)《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为实习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须兼职单位提交证明);

(十)承诺书;

(十一)北京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的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具体案卷材料在面试考核现场递交。

第十五条 北京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北京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北京律协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北京律协申执委负责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团”,入选考官团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申执委从考官团中随机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考核小组设一名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四名考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不仅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同时兼顾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考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北京律协将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北京律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北京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须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律协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北京律协应当在公示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经北京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北京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对北京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北京律协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律协申执委选择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议复核小组。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复播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执委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北京律协考核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将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

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第三十四条 申执委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律协应当停止其在申执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北京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北京律协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北京律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2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须知

一、时间

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17年9月7日(本周四)上午到市律师协会(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四楼)秘书处办公室(443室)签到、抽签。逾期不候。

二、面试基本流程

1、签到;

2、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号;

3、候考室候考;

4、按顺序号到指定考场回答问题;

5、休息室等待宣布成绩。

三、面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1、考核内容:

(1)考察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礼仪情况;(2)考察执业纪律、职业道德;

(3)考察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操作掌握情况;

2、用10分钟时间回答完5个命题后,每名考官现场提问1至2个问题。

回答5个命题时,思考时间和答题时间自主把握,可在 草稿纸上书写提纲。最后1分钟时计时员会提醒考生“离结束还有一分钟”,时间到停止答题。所有问题回答结束后考生要报告“答题完毕”。

3、面试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分数达到或超过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再申请一次补考。

四、面试纪律

1、参加面试人员应该着正装;

2、务必于规定时间到达面试地点,逾期不候;

3、手机等通讯工具请于签到时主动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4、等待期间严禁互相交谈,已考完人员不得将试题泄露给其他人员;

5、爱护公共财物及卫生,禁止吸烟、大声喧哗。

6、严禁在试题上写字或做标记。

7、答题结束离开考场时,试题、列提纲的草稿纸、笔等均不得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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